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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震区镇街地震专(兼)职工作人员、地震助理员、宏观观测人员、志愿者等迅速将了解到的当地灾情通过地震灾情速报系统向市地震局报告;市地震局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调查核实灾情;根据灾情和灾害评估系统形成灾情报告,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此后,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发生新的灾情应随时报告。有条件的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传送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上级有要求时,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市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经核实的情况上报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外办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地震局商市政府新闻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无线通讯等,实时获取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经信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市经信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设备,开通现场应急通信,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1)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和地震局,同时通报本市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

  市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①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②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

  ③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④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

  ⑤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⑥为上级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⑦视情况,报请省人民政府实施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4.4.2 Ⅱ级响应

  (1)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和地震局,同时通报本市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

  市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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