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周边地区发生的地震波及我市,依据我市监测到的地震烈度值,可初判为相应的地震灾害事件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发生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Ⅰ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7.0级以上

重  大

地震灾害Ⅱ

50-299人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6.0-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Ⅲ

20-49人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5.0-6.0级

一  般

地震灾害Ⅳ

一定人员伤亡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5.0级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地震局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主管部门后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本市发生M≥3.0级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确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确定。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震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