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周边地区发生的地震波及我市,依据我市监测到的地震烈度值,可初判为相应的地震灾害事件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
| 发生地震的震级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Ⅰ
| 300人以上
| 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 7.0级以上
|
重 大
地震灾害Ⅱ
| 50-299人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6.0-7.0级
|
较 大
地震灾害Ⅲ
| 20-49人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5.0-6.0级
|
一 般
地震灾害Ⅳ
| 一定人员伤亡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4.0-5.0级
|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地震局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主管部门后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本市发生M≥3.0级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确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确定。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震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