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高端产品的高端MOCVD设备进行补贴。如购置的MOCVD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且数量不低于15台,则根据设备的先进程度,对每台MOCVD给予800-1200万元的财政补贴,各级政府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购置设备价格的50%。补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针对企业的投资规模、自主技术水平以及配套项目情况给予区别对待。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LED企业上市融资。注册地在东莞的LED上市后备企业,最高可获得200万元的上市辅导资助;如若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和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等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鼓励兼具金融背景和半导体照明专业背景的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应用示范工程。市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现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节能服务机构给予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连续三年对其予以资金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机构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具体按照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执行。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鼓励我市LED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5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和20万元的安家补贴。具体按照市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政策执行。
鼓励LED企业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市财政对新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进站和出站留莞工作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财政资助。积极引导企业开展项目博士研究工作,对开展项目博士研究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财政资助。具体按照市博士后工作站补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