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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建立LED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凡经检测符合要求的LED自主创新产品可列入市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中,需采购照明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LED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LED自主创新产品时,应将评价体系中的技术部分比重至少提高到50%,并相应降低价格部分的比重。

  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应明确给予LED自主创新产品在评审或投标报价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等政策。

  第十二条 对采购和使用LED照明产品的单位和用户予以财政补贴。对各政府单位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包括路灯、景观灯、隧道灯和室内照明灯等),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非政府单位、企业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工程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按照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本地LED产品到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认证或检测,市财政按照认证或检测费用的50%给予资助。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鼓励LED企业参加境内外的半导体照明专业展会。参加展览所支付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公共布展费,市财政按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我市LED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LED标准化工作。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采购和引进高端LED生产线和重大装备。对投资衬底材料、外延片、芯片制备及重大制造设备研制等产业链薄弱或缺失环节项目而新购的国产高端LED研发和生产关键设备,市财政按照国内、东莞市的产出装备,分别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40%、60%给予分期补贴;对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有生产但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而必须进口的LED关键设备,市财政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分期补贴。国产装备达到国外同类设备水平的,市财政不再对本类进口设备给予补贴。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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