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以及项目的投入和实施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扶持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管委会、园区财政分局再拨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收到财政扶持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时限。项目实施期满后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验收申请与审批。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市经信局、财政局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条 延期验收。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经信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但一般情况下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合同任务完成量不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重新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并提出再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项目主要成员3年内不得再承担市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将按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追回该项目部分或全部已拨付市级财政资金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