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金扶持资助的。
第十二条 对于市财政资金资助项目,项目投入只能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一)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厂房建设支出、生产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
(二)科研投入:包括购买专利等知识产权费用、研发仪器设备投入、能源材料费、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
(三)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
在项目申请验收时,承担单位需同时就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研发投入额、实现年销售收入及缴税情况等,提交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重大项目,由牵头单位总体协调,以子课题为单位制定资金分配拨付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代建免租、比例配套等市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承担单位此前已获得了市财政其它方面资助的,市财政应做相应扣减,核拨差额。
第五章 组织申报和资助审批
第十四条 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资助审批流程,由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制订并发布《东莞市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结合通过评审后的企业项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东莞市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立项并获得财政扶持的申请单位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市经信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的立项和经费扶持。项目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标的、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及预算、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完工期限、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需自觉配合接受专业监理公司对项目的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