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立专家评审和专业监理制度。从国内相关单位中挑选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综合评审咨询专家组,协助我市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计划指南的研究、财政扶持项目评审论证和决策咨询等。相关财政扶持项目委托具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第五条 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在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从2011年起,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资金额度以《东莞市“十二五”时期“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中用于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额度为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经信局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汇总报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确定,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共同管理,联合下达。个别特殊项目(包括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增重大项目、首期投资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等)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经信局负责制订发布专项申报指南、项目材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编制计划、汇总上报、监督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专业监理机构按照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管。
第八条 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支出范围仅限于相关项目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财政项目管理的规章设立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对项目进行核算,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产业化技术研究开发、产业示范应用等支出。对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的组织申报、调研考察、评审论证和具体组织实施,在专项资金中预留2%的额度作为专项工作开展经费,用于启动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工作相关的组织管理费、绩效评价、专业监理、调研考察费用和专家劳务费,并编制预算据实列支。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九条 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对象必须属于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链上重大产业化项目或者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关键设备引进项目、重点配套项目、重点应用项目、关键领域项目。重点支持薄膜太阳能电池制造装备及工艺技术、电池光伏产品制造、应用等有助于提升我市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竞争力的重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