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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同意变更乐亭国电大清河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名称的函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同意变更乐亭国电大清河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名称的函
(冀水保〔2010〕118号 2010年7月16日)


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变更乐亭国电大清河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名称的请示》(衡丰电字[2010]54号)收悉。该项目原名称为“国电乐亭大清河风电场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已于2010年6月2日通过河北省水利厅批复(冀水保[2010]74号)。根据河北省发改委的要求,项目名称需变更为“乐亭国电大清河风电场”。经审核,项目变更名称后,项目的选址、法定代表人、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不变,原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和相关水土保持措施不变,同意将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名称由“国电乐亭大清河风电场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为“乐亭国电大清河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你单位要落实好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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