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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2010修正)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区域划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需求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三十三点三三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动态平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逐级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积和地块,绘制图表,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基本菜田保护范围:

  (一)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

  (二)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

  (三)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九条 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区域: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的基本菜田;

  二类区域: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的基本菜田。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基本菜田不得弃耕抛荒或者变更其用途。蔬菜生产者必须保证种足种好商品蔬菜。

  第十一条 对基本菜田必须长期保护,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

  凡必须征收、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意见前,应当将回复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对基本菜田应当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发展节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应用新技术,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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