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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11.1 本规范所称“承包经营者”系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8〕136号)规定的,承包企业车辆但经营期限未到期的承包经营人。

  11.2 企业应对承包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车辆及从业人员。

  11.3 企业应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承包经营者,监督承包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11.4 企业对承包经营车辆的运输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的,由企业承担责任。

  12 其它安全生产制度

  12.1 会议制度。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针对重特大事故或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应召开专题分析会。

  12.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2.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2.2.2 驾驶人员每月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次,每年教育培训不少于20学时。

  12.2.3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安全基本常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行车经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救援措施、职业道德、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12.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2.3.1 企业应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开展检查,针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方面的缺陷,制定报告、改进和复查的工作程序,以保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12.3.2 企业的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项目、内容、要求和具体计划。根据安全检查计划,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开展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线路应进行重点检查。

  12.3.3 根据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结果,对所检查出的隐患进行专项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来源和整改时限“四落实”,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12.4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安全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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