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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10.2 客运站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2004),二级(含)以上客运站要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的客运站在客运班车发班期间应负责对旅客随身行李和行包进行检查。

  10.2.1 一、二级客运站的安全检查设备应设在旅客进入候车区的必经通道处,并按旅客流量配备引导、检查人员,对旅客行包进行逐一安检,发现可疑物品时,应要求乘客主动开包接受检查。乘客不接受检查的,应拒绝其乘车。

  10.2.2 客运站下客区、候车区、待班区、发班区分开,车辆进出口独立,人员通道与车辆通道有效分隔,车辆进站限速标志、地面运行及停车标识、标线设立明显。

  10.2.3 客运站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立安全公告和标识,配备广播和影视设备,按行业部门要求向旅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明示标定禁止携带危险品的种类、品名和限制携带危险品的数量,使旅客自觉遵守规定。

  10.3 客运站按《安全标志》(GB2894-1996)和《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及相关规定配备足够消防器材,放置合理;预留消防通道,人员、车辆疏散通道;用电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10.4 客运站应配备与作业班次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一级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二级站不少于2 人,三级站不少于1人。

  10.5 客运站应按《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的规定,对出站(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客运车辆安全锤配备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应当场予以有偿配备,客运车辆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办理报班手续。

  10.5.1 车辆安全检查采取人工检查或者仪器自动检查的方式,逐步配备车辆安全自动检查系统,实现仪器自动检查。

  10.5.2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设立专用的车辆安全检查场所,配备检台或地沟、千斤顶、空压泵,轮胎气压表等工具器材。

  10.5.3 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应了解汽车检查流程和检查标准,具有检查技术,熟练掌握检查技术和使用检查设备,具备规定的汽车维修技术等级。

  10.6客运站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与公安部门建立报警联动机制,并为公安机关驻站提供必要的条件。

  11 企业承包经营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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