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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9.5.3 长途客运线路应制定途中服务站安全管理措施,建立长途班车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和司机交接班点。

  9.5.4 进站营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的相关规定,发车前自觉接受安全例检,并按要求利用车载电视向乘客播放安全提示片。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站运营。不具备发车例检条件的,企业应督促驾驶员做好发车前的例行检查。

  9.5.5 企业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返回企业生产基地或企业规定的其他场地统一停放。

  9.5.6 根据不同营运线路,企业分别提出线路各路段路面情况、行驶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作安全行车手册,对危险路段进行标注,供司乘人员参考。对于新开通线路,应进行道路运行安全状况踏勘,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禁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上开行客运线路。

  9.5.7 企业应建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并与行业管理部门监控中心进行联网。客运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逐步安装移动视频监控系统。企业应配备足够的专职监控人员,对运行的车辆实行全程监控。

  9.5.8 企业应根据营运车辆运行线路和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状况,建立健全GPS监控管理制度,落实GPS监控责任制,确保车辆运营时车载终端各项功能均处于正常工作状况。对超员、超速、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GPS监控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打印存档,作为企业内部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9.6 企业应及时掌握极端天气下的路况信息,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特殊天气驾驶操作规程,谨慎安排车辆运行。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停班或调整线路。

  9.7 在批准的途中非等级站点上下旅客时,乘务人员应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加强对上车旅客携带行包的“三品”检查。

  9.8 营运客车应按规定配备三角木、灭火器等的安全行车设施设备。全封闭营运客车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锤。行驶冰雪、泥泞等易滑道路的客车应配备防滑设施设备。

  10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

  10.1 客运站应按《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与发班数量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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