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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8.2 乘务员

  8.2.1 乘务员应经企业培训后上岗,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8.2.2 乘务员应维护行车中的乘车秩序。

  9 客运车辆管理

  9.1 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9.2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达到二级以上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2004)标准的高中级客车,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

  9.3 车辆维护

  9.3.1 企业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护制度。车辆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

  9.3.2 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9.3.3 营运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一级、二级维护。一级、二级维护周期以行驶里程为依据,对于不便用以行驶里程来统计的,可用行驶时间间隔来确定维护周期。

  9.3.4 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项目进行,不得漏项和减项。

  9.3.5 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报废车辆不得过户或转卖。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营运客车,应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解体,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

  9.4 企业在注册地应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于车辆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基地,在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发生地,应设立专用场地,作为企业回场待班车辆的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工作场所。

  9.5 车辆运行管理

  9.5.1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车辆调度机构,对企业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9.5.2 客运班车应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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