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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7.3 按规定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8 从业人员管理

  8.1 驾驶员管理

  8.1.1 驾驶员应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驾驶经历。

  8.1.2 企业应对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经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当面审核和现场测试,考核合格后依照劳动合同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8.1.3 企业建立驾驶员考核录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招聘合同、有关证照审查及复印件、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考核成绩(含试卷)情况、奖惩记录等。

  8.1.4 企业建立驾驶员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驾驶员的运行安全状况和驾驶适应性进行不间断的考核,定期通过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处理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并记录在案。对经考核确认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驾驶员,应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8.1.5 企业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运行4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等。行车日志由驾驶员负责填写,企业应定期审核。

  8.1.6 企业应安排适应营运线路要求数量的驾驶员,保障驾驶员安全驾驶。连续行驶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双层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驾驶员。市内客运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车不得在22时至次日5时始发,并在24时前结束运输任务。超长线路客运车辆行驶时间超过22时的,应落实固定或临时途中休息站,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及以下山区道路通行。

  8.1.7 企业应监督驾驶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8.1.8 驾驶员应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1.9 企业应按季度将聘用或解聘的驾驶员的信息报送当地运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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