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交通执法总队:
《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已经2010年第九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
1 为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道路客运企业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而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企业名称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3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的、取得从事道路客运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不含农村客运企业)和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场(以下简称“企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4 基本要求
4.1 企业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全面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条件,按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