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试样的采取应当根据土层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取土器,采用规定的取样方法并符合勘察纲要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取样的质量和数量;
(三)原位测试方法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参数要求、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选用,操作应当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原始资料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原始记录应当按要求填写,机长和记录员应当在表格上签字。
五、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导现场作业的钻探任务书或者勘察纲要,应当经审核、审定,审核人和审定人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者相应技术职称。
钻探任务书或者勘察纲要中勘探点的布置和勘探深度的确定,应当由勘察单位负责;由建设或者设计单位布置勘察工作量的,则应当经勘察单位认可并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当在钻探工作开始前分别向各钻探班组进行书面的质量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明确现场钻探、取样、测试、安全等技术要求,交底记录应当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亲笔签名;机长应当在开钻前向本机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三)现场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各项作业资料检查验收签字;
(四)勘察现场应当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勘察技术委托书或者技术要求;
2.勘察纲要或者钻探任务书;
3.建筑物及钻孔平面布置图;
4.拟建场地地下管线资料。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勘察现场作业的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钻探单位是否具有资质、现场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检查勘察方案、现场作业程序、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原位测试、取样、资料记录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行为。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存在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取土样数量、取土方法、原位测试、资料记录等作业质量和现场管理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勘察方案要求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者作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