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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管理的通知
(深建规〔2010〕16号)


各工程勘察、建设等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勘察钻探、测试等工作的质量,确保工程勘察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必须取得资质。从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岩土工程专业类或者劳务类资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不得挂靠、转包承接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勘察钻探业务。

  从2011年7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本市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检查力度,凡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勘察钻探劳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二、主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从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机长、记录员、安全员、原位测试人员等主要现场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每台钻机应当配有机长和记录员各1名,每个勘察项目现场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三、现场作业设备应当符合要求。勘察现场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岩土工程原位测试及工程测量仪器等现场作业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定应当检定或者校准的设备和仪器,须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其他设备和仪器应当进行自检,确保其性能完好、运行正常。

  四、现场操作应当符合规定。工程勘察的勘探方法、程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且与场地地层特点相适应:

  (一)现场钻探应当按经批准的钻探任务书或者勘察纲要进行,钻进方法和钻进工艺的选择,应当根据岩土类别、可钻性和钻探技术要求综合确定。钻探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岩(土)芯采取率,避免对取样段的扰动影响,防止对地下工程、管线等设施的破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钻探现场管理还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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