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30户企业的创业空间,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基地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四)基地内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五)基地内本市户籍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户籍人员不少于30%。
(六)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为两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第七条 我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进驻孵化对象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基地管理或运营机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五)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
第九条 基地的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地运营机构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通过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深圳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