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09〕218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09〕218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作为孵化对象的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创业。
第四条 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为市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