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1〕1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设置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标准,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中医馆的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设置不少于3个中医临床科室,应设置中药房、煎药室和中医“治未病”室。
二、人员配备
(一)中医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配备4名以上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和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各1名。每个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三)配备2名以上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四)配备1名以上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人员。
三、建筑、设施与环境
(一)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中药房不少于30平方米,煎药室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建筑通风采光良好,布局合理,凸显中医中药文化特色。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装修应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四)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电梯等,有相关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书。
四、设备
应配备诊台、诊床、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污物桶、空气消毒设施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和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