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在此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十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配置目录及标准,采集相关的资产使用及绩效信息,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并进行分析和绩效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计。
资产统计报告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