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文艺体育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包括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和实验用优良品种及观赏动植物等。
(十一)无形资产等其他非货币资产。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的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
第十六条 对国家或地方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土地和车辆,按照中央和省、市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一律不重新配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以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全面分析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研究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履行其管理职能需占用资产的合理额度,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项目,包括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本级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状况和当年财力情况,对单位年度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必须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四)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单位提交相关文件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实施购置。
(五)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临时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按规定应报财政审批却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通过政府采购的资产,国库集中收付机构按各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购置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