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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账卡登记制度,负责本单位资产购建、验收入库、维护保管、领用和损失赔偿等日常管理,负责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承担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以及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动态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完成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建设、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设备、起重设备、输送设备、给料设备、装卸设备、泵、风机、制冷空调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电力工业专用设备、核工业专用设备、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器械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铁路运输设备,汽车、电车(含地铁车辆)、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运输设备,飞机及其配套设备,工矿车辆等。

  (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和电容器,生活用电器和照明设备,电气机械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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