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权限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以及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以及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八)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配合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资产配置标准。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资产购置、处置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以及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使用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报告。
(八)完成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统一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