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