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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客车、超长线路客运的企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运输企业车辆的车载终端在线状况,应加强检查。

  重要时段应保持连续有效监控。

  第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重点对营运车辆在线率、监控分中心在线时间、基础信息录入情况、违规违法车辆处理情况、日常监控记录、监控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安全生产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及班线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车载终端的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纳入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范围。

  第十九条 营运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所属企业对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营运车辆予以收回《道路运输证》,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不按本规定要求安装车载终端的;

  (二)车载终端不具备规定的参数或功能的;

  (三)车辆在运营过程中,车载终端由于非技术原因断线的。

  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应及时与相关客运站场取得联系,停止车辆报班经营活动;旅游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开具安全行车路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要停止其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所属企业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对客运企业不再受理线路新增的申请,整改期间停办其业务;对旅游运输企业取消其一次服务质量招投标的资格;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再受理当年新增运力申请;对营运车辆驾驶员按《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予以扣分:

  (一)运输企业月累计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4次以上的;

  (二)班线经营企业月累计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过车辆总数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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