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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交通执法总队:

  《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营运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车载终端等组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和安装有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设置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中心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制定车载终端的技术标准,监督车载终端安装等工作,并对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制定监控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

  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安装并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对其运行情况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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