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化债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一)省以上财政化债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省级化债资金预算文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二)市级筹集的化债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市级化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三)县级筹集的化债资金,以及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化债资金,均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四)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向县级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化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六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化债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动态监控信息,对化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控管理。
(二)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省以上财政化债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文件(纸质或电子)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及省级分解预算文号(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市、县财政国库部门不予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
第七条 化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分别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以上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6〕37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6〕46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