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库〔2010〕1096号)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绥中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以下简称化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化债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以上财政化债补助资金)和由市以下财政部门筹集的化债资金。
第三条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在省级审计认定各县(市、区,以下简称为县)及相关单位上报的债务额以后,确定总体化债规划和年度化债计划,并将年度化债计划分解到县及相关单位,落实各县化债资金的省、市、县分担比例。
第四条 化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统筹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