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三)建设单位不得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四)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五)建设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施工单位签定、执行与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汇至施工企业的基本帐户,不得汇至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个人等其他帐户。
五、严格落实施工企业的责任
(一)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二)施工企业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建设单位签定、执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就其承包的工程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当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并督促分包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分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完成;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次实施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六、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一)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限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条款,明确要求投标人作出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承诺和违反承诺的处理办法。
(二)投标报名时,报名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应当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所有证照上的单位名称都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