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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五、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均制定有明确的经办业务发展战略,建立有经办业务管理部门,具备3年以上健康保险业务运营管理经验;

  (二)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均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开展经办业务,并建立较为完善的支持分支机构开展经办业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在拟参与地区拥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原则上应设有分支机构;

  (四)各级分支机构内控较为严密,拟参与地区的分支机构最近两年内无重大案件发生、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五)拟参与公司应根据服务人群数量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经办管理及服务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理赔人员等,综合服务能力较强;

  (六)拟参与地区分支机构具备经办业务独立核算条件;

  (七)拟参与地区分支机构应制定符合政策要求的经办业务运行流程、业务财务管理规定及核保理赔制度;

  (八)拟参与地区分支机构建立有专门的经办业务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制度;

  (九)各级经办机构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政策要求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进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现客户出院的即时赔付;

  (十)拟参与机构应顺应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的要求,原则上应以地市为单位开展经办业务;

  (十一)符合中国保监会及河南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备案与报告

  六、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应事前向河南保监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书面文件;

  (二)委托管理合同草案文本,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管理内容、委托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三)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岗位设置及人才选聘标准、独立核算制度、核保理赔制度、数据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反舞弊风险控制制度等;

  (四)招投标文件草案文本,包括政府招标文件和保险公司投标文件草案。保险公司投标文件草案中应附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提供的声明,承诺不以低于成本价或通过贴费方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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