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0〕122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近年来,中国人寿新乡、洛阳分公司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发挥行业自身优势,扎实有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等基本医疗经办业务,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积极稳妥地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是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保险业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我局结合国家“新医改”政策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吕勇 电话:0371-63380696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河南省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引导我省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及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保险公司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健康、平稳、规范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基本医疗保障,包括政府举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以及涉及医疗费用补偿的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
三、本指引所称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委托,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但不承担基本医疗保障基金透支风险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准入条件
四、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涉及政府部门众多,社会影响大,保险公司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在综合评估自身发展战略导向、经营管控水平、服务能力等基础上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