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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项目管理的通知

  四、要严格落实农民义务监督员制度。项目实施村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选出2~3名群众威信高、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的农民担任工程建设义务监督员,农民义务监督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给以说明。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民义务监督员进行培训,让农民义务监督员了解实施方案中本村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材料用量、工程投资以及技术要求等,使其明确监督的职责和程序。农民义务监督员要核实实际工程量、材料用量是否与设计方案相符;要参与工程尤其是管材管件外观质量的检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能用于工程建设;要参与管材管件质量检验的抽样,对抽样的代表性进行监督;要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农民义务监督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起责任,对所监督的内容、项目要签字认可。
  五、要加强农村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农村水利项目县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要在项目村或全县范围进行公示。财政资金要实行严格的报账制,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群众投劳折资和筹资要完善手续和资料。资金拨付时,要对票据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严禁不合规票据报销入账。项目县要设立项目资金专账,全面反映项目财务管理,做到各种手续齐备,财务管理规范,资金来源渠道清晰,会计核算完整。
  六、要严把农村水利工程验收关。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县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申请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要规范验收程序,落实验收责任制,严防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要把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建设资金申报及下达文件、招投标文件、材料供货合同、施工合同、设计资料、财务结算报告等)检查、质量检验机构对管材管件的抽样检验报告、隐蔽工程的阶段质量验收报告(包括农民义务监督员监督签字材料)、实际建设工程量和材料用量核实、受益农民满意度调查、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化验报告及有无安全隐患等作为验收重点,验收中实地抽查村数不应低于项目村的10%,每个被抽验村抽查、测量、检验工程量及材料量不应低于该村总量的20%。
  七、要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各地要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对农村水利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省水利厅将加大检查力度,严格考核标准,对工程建设管理混乱、工程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不高、存在违规问题的项目县,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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