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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县(市、区)政府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完成本辖区各项整治目标。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各县(市、区)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组织公安、畜牧、工商、卫生、质量监督等部门开展对城市区生猪肉品专项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市畜牧局:负责制订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制订猪肉餐饮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市工商局:负责制订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订猪肉制品等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加强质量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三)企业的责任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场)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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