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权限外企业投资项目的初审
1. 设定依据:(1)《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号令)。
2. 申办程序:(1)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2)审批大厅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法律规定不准代理的除外)的申请后,转相关职能科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3)市工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
3. 申报材料:(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 法定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 承诺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决定(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出身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 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办理周报制度。
(1)通过召开民营企业发展周例会、月座谈会、深入企业调研、公布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受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认真核实。
(2)周报承办科室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意见,然后纳入周报督办。
(3)报送市委常委办的周报,每周五下午下班前送达,报送其他市领导的周报,周一上午送达。发往市委、市政府有关科室及实行网上公文运转的市直委局和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周报,周一上午通过政府专网发送。
(4)周报办理责任单位要在每周四下午18时之前,将本周采取的措施、办理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书面形式通过政府专网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直接送达工业和信息化局周报承办科室。逾期不报的,将在周报上如实反映。
(5)对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办理时间较长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要向周报承办单位提出长期跟踪解决申请,由周报承办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周报签批人审批。凡被列入长期跟踪事项的,每一个月督查一次。其他事项原则上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周,对于特急件或市领导有明确办结时间要求的事项,在该事项前加“△”符号,以示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