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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2.民爆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国防科工局关于民爆器材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规章;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和各县(市、区)销售企业的流通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厂的资格审查、申报和定点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生产线和仓储设施新建、改造项目的申报和验收工作;负责各县(市、区)签订和落实洛阳市平安建设目标责任书工作;协调处理军工废旧炸药;保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

  (十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1名(副处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局长1名(副处级,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兼);科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3名,由办公室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六、审办事项

  (一)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1. 设定依据:(1)《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号令)。

  2. 申办程序:(1)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2)审批大厅窗口收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法律规定不准代理的除外)的申请后,转相关职能科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3)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

  3. 申报材料:(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 法定办理时限:(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 承诺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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