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爆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国防科工局关于民爆器材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规章;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和各县(市、区)销售企业的流通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厂的资格审查、申报和定点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生产线和仓储设施新建、改造项目的申报和验收工作;负责各县(市、区)签订和落实洛阳市平安建设目标责任书工作;协调处理军工废旧炸药;保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
(十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1名(副处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局长1名(副处级,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兼);科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3名,由办公室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六、审办事项
(一)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1. 设定依据:(1)《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号令)。
2. 申办程序:(1)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2)审批大厅窗口收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法律规定不准代理的除外)的申请后,转相关职能科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3)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
3. 申报材料:(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 法定办理时限:(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 承诺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6.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