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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将标题修改为:“《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十八)太原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政务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52号令)
  1.将标题修改为:“《太原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政务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2.将第十条中(一)修改为:“各级行政机关设立责任追究审定组织,下设办事机构。
  “责任追究审定组织由领导班子成员、监察、法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职责为:决定是否进行核查、审议核查或者审理核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办理机构由监察、法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受理投诉、检举、控告;核查损害政务环境行为;草拟核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九)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第53号令)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规划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适用《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二十)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56号令)
  将第七条中(一)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投资行为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十一)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58号令)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二十二)太原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59号令)
  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
  将该规章其他条款中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二十三)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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