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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使其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容环卫、城管、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十二)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44号令)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太原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三)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45号令)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质监、工商、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十四)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47号令)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第48号令)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环保、公安、工商、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49号令)
  将标题修改为:“《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
  (十七)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第5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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