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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将标题修改为:“《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工商、市容环卫、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将该规章其他条款中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4.删除第十八条第四款。
  (四)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7号令)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第29号令)
  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法制、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工作。”
  (六)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33号令)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将该规章其他条款中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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