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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二、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9件)
  (一)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18号令)
  1.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2.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19号令)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3.将第六条修改为:“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4.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将该规章其他条款中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5.将第九条(五)修改为:“政府征收的;”
  6.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收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三)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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