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安全资格证书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区、县(市)和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加大对企业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大中型露天非煤矿山、地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2年年底前要达到三级标准以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部门要组织完成对其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取缔;2011年年底前,80%以上客运企业和一级公路客运站、60%以上危险品运输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建筑施工领域要深入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2011年年底前,一级工程施工现场样板率达到100%,二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样板率达到80%,三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70%。2012年年底,二级工程施工现场样板率达到90%,三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样板率达到50%;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所有社会单位实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市、区、县(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通报,分类实施、动态监管。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技术管理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技术人员配备,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规范煤矿技术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专业技术人员。三级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专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总工程师,施工现场应配备技术责任人。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