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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二)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生产现场、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督促企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企业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监督企业落实领导作业现场带班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制定现场带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其中,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其他各类企业要建立企业安全领导机构,明确领导带班职责,保证作业现场有领导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监督企业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要逐级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到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督促企业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实行职业健康承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采取新工艺、新设备,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在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等行业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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