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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市重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失效]

  对拆迁通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由区政府组织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并负责对今后本辖区内的新增违法建筑实施日常监控、遏制反弹。

  按照拆迁先拆违的原则,对具备先期拆违条件的,由区政府组织先行拆违;暂不具备先期拆违条件的,由区政府限时办结,确保整体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法纪,严格查处,严厉打击扰乱拆迁秩序行为

  目前,个别行政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相关手续,幕后指使甚至直接参与抵制拆迁;个别拆迁中介机构人员违反拆迁政策,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社会闲杂人员强买强卖房屋,黑恶势力介入拆迁甚至暴力抗法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拆迁市场正常秩序。市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密切配合,依纪依规依法严肃查处,坚决维护拆迁市场正常秩序。

  对拆迁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政府行政工作人员,一律先行免职,并由市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违规违法且造成损失的拆迁中介机构人员,一律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并清出哈市拆迁市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强买强卖房屋的社会闲杂人员、黑恶势力介入拆迁甚至暴力抗法的,一律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在通告发布后恶意转让、变更房屋性质的,一律不予确认;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的,一律严肃查处。已享受棚改拆迁优惠政策的被拆迁居民,不得再次享受拆迁优惠政策。此事由区政府通过市棚改拆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监控。对被拆迁较大面积房屋超出优惠政策控制面积以外的部分,一律按结构差价予以结算,不得重复享受拆迁优惠政策。

  四、整合资源,破解难题,依法快速有序推进拆迁工作

  公产房屋非法转租处理难、企事业单位搬迁难、强制拆迁执行难和易地安置难,是多年来影响和制约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的主要瓶颈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工作原则,创新措施、破解难题,确保我市拆迁工作依法快速有序推进。

  (一)未经公房产权单位批准或空闲3个月或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直管公产房屋,按照《黑龙江省公房管理条例》规定,由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对原房承租人一律不予补偿,直接对产权人按照拆迁政策予以补偿;对非住宅直管公产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房产由产权单位接收,产权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有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不得享受拆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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