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
(哈政发〔20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0至2011年度供暖期开始,对认定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范围。各供暖周期上年度(如2010至2011年度供暖期的上年度为2010年)被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享受职工单位或政府政策性供暖补贴的家庭除外)。
(二)救助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照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80%实施,低收入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照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50%实施。
二、发放方式及时间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供暖补助均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时间为每个供暖期上年度的年底前。
三、资金来源
供暖救助的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严肃做好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哈政发法字〔2008〕14号)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82号)要求,做好各年度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确保审批程序规范、标准执行严密,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二)确保供暖补助资金及时筹措、发放到位。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统筹运作,切实做好供暖救助的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供暖补助所需资金的测算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严密组织好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供暖补助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供暖救助所需资金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