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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不监管资金是指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监管资金额度的部分。不监管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开发企业可以随时支取。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后,开发企业应当将用款计划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监管资金用款计划,由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监理单位证明材料;
  (二)申请支付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三)申请支付管理费等其他与该项目工程建设有关费用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并通知专户银行拨付,涉及拨付施工进度款的,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指定的账户。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使用,并说明理由。开发企业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准使用监管资金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查验,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应当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办理:

  (一)新建住宅庭院的绿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与新建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二)新建住宅庭院的绿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因季节原因不能与新建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未完成部分配套工程造价的全额预留监管资金,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解除对其余资金的监管。预留部分监管资金的使用、解除监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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