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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修正)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接受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推选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监督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管理运营情况,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集体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通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查询,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解决期间,当事人擅自改变集体资产权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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