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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2010修正)


  第十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华苑产业区的义务植树工作,分别由本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安排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植树劳动,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的安排统一组织。

  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第十四条 农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接受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义务植树意识,推动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意义和常识的宣传,传播先进典型,促进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圃,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第十九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没有土地使用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所有权。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所有权人或者管护责任人负责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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