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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一)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中心城区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1∶500、1∶2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六)本市各种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七)国家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七条 区、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

  (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的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

  第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中心城区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1∶500的,应当及时更新;1∶2000的,更新周期为二年。其他区、县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为四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以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部门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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