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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修正)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森林植物的补充检疫对象,并负责对森林植物进行检疫。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采挖或者移植林木。需要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申请采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权属清楚;

  (二)采挖或者移植后对森林无明显破坏;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方案;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本年度申请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全部数量未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二十九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

  运输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苗木、林木种子、繁殖材料和木材等),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凭木材运输证明和检疫证书办理承运、邮寄手续。林业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车站、港口、机场、货场进行检查。

第六章 采伐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和林木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

  国家批准的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和铁路、公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人工商品林实行不同于其他林木的采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人工商品林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经营者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安排采伐限额。

  达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经营者,可以单独编制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二条 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需要结转下年使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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