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修正)


  林权证书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本区、县范围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与外省、市之间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变动有争议的林地,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造林绿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五条 在宜林荒山、河渠沿岸、海岸沿线、湖泊水库周围、公路铁路两侧和其他水土易流失的地区,应当分别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沿海防护林、护路林等公益林。

  第十六条 造林绿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负责制:

  (一)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造林。

  (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管理范围内适宜造林的土地,由该单位负责造林。

  (三)农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村村民负责造林。

  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